广东金融学院(非列编)研究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05-21 点击数:

为理顺我院研究机构管理体制,促进我院科研力量的整合,更好地推进我院研究机构各项科学研究工作以及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粤金院党[2008]47号文的相关精神,特制定我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的研究机构是指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并报批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成立,统一冠名“广东金融学院XXXX研究所(中心、室)”的学术机构,但不包含我院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机构,不包含广东省教育厅以及其他的学院业务指导部门指定在我院设立的研究机构。

第二条 研究机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决策咨询和人才培养,不具有针对学院以及其所挂靠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科研管理职能。

第三条 学院鼓励多学科跨系部组建研究机构。

第二章 研究机构的设立

第四条 研究机构可依托申请人所在系(部)建构,也可由申请人根据研究方向跨系(部)组建研究团队建构。

第五条 研究机构自主解决研究设施、研究经费和人员聘用的费用,不设行政级别。

第六条 研究机构的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与我院学科发展规划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具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研究规划;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经验的学术带头人以及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并已经形成了一支稳定的研究梯队;

拟设立的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应具有省部以上级别的纵向研究项目的负责人经历;

拟设立的研究机构,其研究人员规模原则上确定为3-6人,且均要求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学院在编人员原则上只能参加一个研究机构;

(三)有广泛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相关科研条件;

(四)研究方向不能与已有研究机构的研究方向重复。

第七条 研究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拟申请设立研究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填写并提交《广东金融学院研究机构申请表》,报送学院科研处;

(二)科研处负责受理拟设立研究机构的申报材料,在学院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对拟设立研究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报送院学术委员会审核;

(三)院学术委员会同意设置的研究机构,以及该研究机构第一负责人由院长办公会颁文发布。

(四)需要上报学院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指导部门的研究机构,则根据有关管理规定,报请学院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业务指导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三章 学院对于研究机构的管理

第八条 学院对于研究机构实行目标管理。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研究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的制定、总体规划、研究机构的审批以及对研究机构的定期评估和考核。

第十条 在院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科研处具体负责对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研究机构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研究机构工作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由拟设立研究机构的申请人担任,或者由学院根据需要聘任。所长(主任)的更换需要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研究机构是否设立副职以及副职选聘由所长(主任)决定,但要报院长办公会备案。

第十二条 所长(主任)在学院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研究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实行专兼结合、有序流动。经人事部门认可的专职研究人员(如科研岗)须挂靠与其研究方向相近的研究机构,年度工作考评归口人事处管理。各研究机构的专职研究人员规模可根据研究机构的研究任务核定,但总数不得超过3人。兼职研究人员的聘任与研究项目紧密挂钩。

第十四条 研究机构的校内研究人员,包括所长(主任)在内,隶属系(部)管理,需完成所在系部安排的工作。经过人事部门认可的专职研究岗人员与系部的暂时隶属关系及工作安排,可依据人事部门出台的《科研岗管理办法》与所在系部充分协商。

第五章 研究机构的考评

第十五条院学术委员会对研究机构进行考评,考核周期为三年;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研究机构一般不列入考评范围。

第十六条 考评程序。研究机构填写《广东金融学院研究机构绩效考核表》,经负责人签章后报送科研处;

科研处对研究机构的业绩报表进行量化,并提交院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复核并考评;最后以学院文件方式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七条 从以下方面对研究机构予以考核,满足其中三项者为合格:

(一)有以研究机构名义申请并归口学院科研处管理的纵向项目,且经费进入学院账户;

(三)有在CSSCI来源期刊上正式发表的与研究机构方向一致且署名为研究机构名称的学术论文;

(三)有以广东金融学院为署名单位出版的著作;

(四)有以广东金融学院为署名单位获得的政府奖励;

(五)有以研究机构名义主办或协办过学术会议,且有完整的会议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在考评期内,有以研究机构名义申请并归口学院科研处管理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得立项者,学校按照项目立项部门拨入(学院账户)经费的10%增加配套经费,作为该研究机构的管理经费。在考评期内,以研究机构名义签订归口学院科研处管理的横向课题合同,学院按照课题委托方划拨(学院账户)经费的5%增加配套经费,作为该研究机构的管理经费。在考评期内,有以研究机构名义出版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以上级别科研成果奖励者(政府奖),学院按照授奖单位颁发奖金的50%额度增加配套奖励,作为该研究机构的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学院鼓励研究机构向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咨询,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对于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等级的研究机构,予以诫勉。诫勉期为一年。期满后考评结果仍然不合格等级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研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撤销:

(一) 以研究机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 研究机构发生有损于学院声誉的事件,经查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研究所管理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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