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融学院非列编研究机构用章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9-01-16 点击数:

广东金融学院研究机构(非列编)印章管理办法

遵照广东金融学院关于《广东金融学院研究机构(非列编)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广东金融学院各类印章刻制使用和管理规定》,为规范非列编机构印章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非列编研究机构印章的刻制

凡广东金融学院所属的非列编研究机构,由科研处审核、申请、报备,并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统—刻制其机构的印章。

二、非列编研究机构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向科研处报送工作计划、报告、总结、各种会议纪要等。

(二)向本非列编研究机构的成员发送会议通知。

(三)有关的学术业务联系的公函。

(四)有关划拨入我校科研经费的科研项目(含横向课题)所涉及的研究协议、研究合同。

(五)非列编研究机构特约研究员证书。

(六)未在上述之列的印章使用,需报科研处批准。

三、非列编研究机构印章使用的管理

(一)印章在由各非列编研究机构负责人保管,也可由科研处保管。

(二)使用印章须经非列编研究机构负责人签字,方可使用。

(三)使用印章应登记留底,行文原稿要归档保存,以备查考。

(四)非列编研究机构负责人变更,应将印章及保管的材料应交回科研处,再由科研处移交给下一任负责人。

四、非列编研究机构印章的变更和缴销

(一)非列编研究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变更名称的,按程序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二)非列编研究机构名称变更后,应将原印章缴回科研处,由科研处送达院长办公室销毁,并重新刻制印章。

(三)非列编研究机构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四)非列编研究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销,应将印章交回科研处。

五、责任及处罚

(一)各非列编研究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按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印章,如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印章,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列编研究机构负责人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科研处有责任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科研处将对违规使用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印章收回,由科研处负责临时管理。

六、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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